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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行为招报复算工伤吗

2021-03-26 09:1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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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行为招报复算工伤
2000年6月21日晚,深圳宝安区松岗镇山打根玩具厂员工李乐全在上夜班外出吃夜宵后,在回来上班的途中,被该厂某员工纠集他人伤害致死。据调查,李乐全的死因是其生前因履行职责行为向厂里反映某员工工作上的不足而遭到的仇杀。
2000年7月,李乐全亲属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松岗管理站提出工伤保险申请,但保险局认为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场所,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做出了不享受工伤待遇的处理决定。
2001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获赔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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