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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3 09:35?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师丁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15年诉讼经验,出版过多部劳动争议仲裁书籍,专业代理劳动仲裁纠纷、工伤认定赔偿、劳动争议、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纠纷案件!胜诉率高,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休产假仍应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案情简介
孔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于2017 年1 月入职,月工资标准6000 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 年1 月,孔某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2020 年1 月,物流公司与孔某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19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物流公司以孔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19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裁请求
要求支付2019 年未休5 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758 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758 元。
案例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张某虽于2019 年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相悖。
仲裁委提示
国家对“ 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往往更重视女职工在“ 三期” 中应享有的权利,而忽视“ 三期” 女职工还应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