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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2021-07-04 17:05? ???作者:admin

北京劳动法律师丁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15年诉讼经验,出版过多部劳动争议仲裁书籍,专业代理劳动仲裁纠纷工伤认定赔偿劳动争议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纠纷案件!胜诉率高,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46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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