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_劳动纠纷律师_朝阳劳动仲裁律师_海淀劳动仲裁律师_北京专业律师
service tel

18600673388

站内公告: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朝阳劳动仲裁律师,海淀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仲裁,劳动纠纷,北京劳动法律师团队

18600673388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而赔偿损失?

2021-05-02 14:20? ???作者:admin

北京劳动法律师丁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15年诉讼经验,出版过多部劳动争议仲裁书籍,专业代理劳动仲裁纠纷工伤认定赔偿劳动争议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纠纷案件!胜诉率高,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而赔偿损失?

答: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劳动者辞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18600673388     传真:18600673388
技术支持:百度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8048989号